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2024-05-19 05:10

1.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2019-金融类-证券法规-精讲视频-003-00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2.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第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4. 保险公估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 ??

若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答案为5年;若保险期间超过1年,答案为10年。作答依据如下:《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第五章第五十九条提到如下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据此分析,解题关键为“保险期间”。若提到保险期间,应按条件选择合适答案,若未提到保险期间,则按最短时间作答,即5年。拓展资料:什么是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我国行政法律以及保险法而建立的,专门针对保险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估损的单位。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与其他普通机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在保险公估机构里面,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能少于总员工的三分之二,而且必须得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官员才行。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1.萌芽阶段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进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高自身的信管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做法,在当时被视为保险公估行为。2.起步阶段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脸公信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3.发展阶段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头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季请公估人。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估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5. 保险公估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求大神帮助

25年吧

保险公估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求大神帮助

6.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五条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第六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第九条 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十九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 广发证券给我推荐了一个股票投资群,群里的老师说要参加海南省财经投资大赛,是真是假?

目前我司的官方手机交易软件为易淘金APP及至慧版。您所提及的股票投资群、娱乐app、海南省财经投资大赛等情形,建议您先于我司官方客服95575或(020)95575或开户营业部进行反馈及核实。投资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司官方客服或开户营业部。
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或提供培训课程及交易技巧,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投资者对于主动上门电话、来访或者微信推荐要提高警惕,要通过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路径合适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另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27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广发证券给我推荐了一个股票投资群,群里的老师说要参加海南省财经投资大赛,是真是假?

8. 证券公司如何开展量化交易业务的设想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从去年10月份通过以后,各证券公司开始陆续改制或新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不同名称但内容差别不大的财富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一词成为时下证券行业最为热门的名词。
我们在给券商做投顾业务交流或者建设投顾系统过程中,不同券商的关注点不一样,本文是对近一年来投顾业务交流中遇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并结合市场上大家对投顾业务的相关评论资料基础上,整理出来的,供关注投顾业务的相关人员参考。
 
一、            为什么要建设投顾系统
1.    行业竞争所逼
    随着近几年券商营业网点的快速增加,新的营业部几乎都会采用低佣金竞争策略,老营业部为了留住客户,只能跟随,造成整个行业经纪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通道同质化、佣金价格战以及投资者需求日益复杂等难题,以前“重通道轻服务”的模式已经难以维持,证券公司急需寻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而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可以更好的体现差异化竞争,锁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创造利润,最终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不仅仅意味着要根据客户需求来开发和深化服务业务,还需要勤练内功,通过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组织变革、绩效管理甚至企业文化变革,从根本上推动服务转型,从而适应新业务的需求。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多了一个盈利的渠道,同样,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顾问团队化服务、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同时,也为那些真正有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的从业人员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2.    监管政策所需
2010年,监管机构针对证券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或意见稿:
1)     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11号文,该文对适当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一些规定,强调客户分类管理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出适当性产品给适当性客户的管理思想。同时该制度对客户服务活动,如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同样适合,因此在后面的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也有这些相关的管理条例。
2)     2010年9月30日,中证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57号),该制度的核心是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按照这个原则,券商在前期的客户分类基础上,都在推行服务的产品化,实现不同佣金定价、佣金标准服务、差别化佣金收取和分配管理。
3)     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7号文)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8号文),这两个条文同时发布,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
4)     投资顾问业务支持系统从功能设计到系统实现,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章程、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投资顾问业务中执业资格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佣金管理、执业行为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做到有效管控,充分保障投顾业务的合规运作。
 
按照这些监管条例,证券公司在开展投顾业务时,需要建立相应的IT系统,对关键业务进行电子化管理:
l         投资顾问队伍管理: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顾问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管理,在系统中设置资格准入管理模块,申请人需经过多级审批、试用观察、转正考核后方能获得投顾职业资格的申报资格,并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才能参与投顾产品的生产,有效落实监管对投顾人员的资格要求、投顾人员管理要求、投顾人员数量、人员培训等有相关的要求。
l         投资建议的内容和范围: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投顾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应该具有合理依据,并向客户说明所依据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及发布日期。因此需要IT系统对投资建议的制作过程进行管理,实现投资建议发布的流程化、自动化信息隔离、系统留痕等措施,落实投资建议合理性依据的监管要求。
l         服务协议和收费: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提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这需要系统提供对签约客户的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新签、改签、退签。对于开展收费业务的服务,需要系统对收费模式、计费规则、费用统计等进行管理。
l         服务留痕: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提出:“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而且要求系统能提供这些业务管理的流程、风险事件监控和控制流程,做到对投顾业务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记录业务的运行情况。
l         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客户并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为了实现适当性服务目标,需要为投资顾问提供事件驱动服务的工具,通过对客户重大事件的信息捕获,通过投资顾问对客户的了解以及专业能力,对这些事件驱动的服务,通过适当的形式或渠道向特定客户群提供服务。这需要IT系统提供一些标准化的事件驱动引擎,为投顾适当性服务提供支持,同时对投顾的后续操作进行管控,充分体现服务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3.    投顾业务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量化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投顾业务的难点,在于能否对投资顾问进行统一的量化管理,需要建立投顾人员资格管理、投顾产品开发、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量化管理,促进投资顾问队伍的发展壮大、服务水平的提高、业务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服务佣金的稳步增长。
4.    投顾业务的投入产出分析
1) 投入成本分析
券商开展投顾业务,主要成本包括人员工资、IT系统建设、推广费与运营费用等。
 
2) 收益预测
但开展投顾业务,也会给券商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直接收益:
l        对公司:增值佣金贡献(投顾同客户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不同收费模式可以带来直接增值收入或者增值佣金收入部分),
l        对客户:客户资产的增长(通过投顾服务,实现的客户资产的增值)
 
间接收益:
l        公司品牌提升,吸引更多新增用户,也可以预防现有客户的流失。
l        通过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客户对投资顾问的信任度、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            行业投顾开展情况
如何建立自己的财富管理部门、发展自己的投资顾问团队,投资顾问模式的选择就成为证券公司管理层工作的重中之重。
那么,投资顾问有哪些现成的模式?证券公司是选择现有模式其中的一种,还是创新新的模式,是证券公司管理者需要了解及思考的。
选择什么样的业务模式,需要相应的投顾组织模式的配合。
1.    推广运作方式
目前来看,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发展模式大同小异,根据其侧重点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1后台支持的产品化管理模式
侧重于后台支持的产品化管理模式,该模式在公司总部实现服务产品化,服务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基于公司总部的平台和资源,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具体的服务产品。
这种模式是以行业内发展较早的以偏重于财富产品签约的国信、国金模式。国信在2006年开始推出“金通道、金智慧、金锦囊”的“金色阳光”产品,作为国信模式复制最为完整的国金证券则于次年推出“金航道、金航标、金领航”的“国金太阳”产品。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根据以客户资产量为主、交易量为辅,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签约不同的产品、提供不同的服务、费率也不相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客户分类简单易分、费率比较统一、服务项目易标准化批量制作和提供。缺点是客户分类过于简单,征对性不强,在费率上不够灵活。投资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对签约产品客户进行专业化服务,提供专业性较强的投资咨询建议以及对客户进行“电话疗伤”、“心理按摩”等抚慰性的服务。
 
1.2投资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模式
侧重投资顾问团队咨询的服务管理模式,该模式注重发挥证券营业部自主服务能力,公司总部侧重业务管理、合规控制、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证券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指导和监督下,适应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营业部能力比较强,或者营业部差异比较大的券商。比如国信证券的泰然九路等营业部,营业部建立自己的投资咨询团队,制作营业部特色资讯。
 
1.3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资源
第三种是偏重于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的资源,重在提升客户交易周转频次,提高现有客户交易量与佣金率。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证券公司主要有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等,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现在客户资源丰富的证券公司。
1.4前后台联动的产品开发模式
该机制在产品开发上,公司总部和营业部投资顾问按照在团队中的角色定位,界定职责权限,共同参与产品开发,实现总部和营业部投顾之间跨部门、跨区域的产品协同开发,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开发成本,达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目的。这种模式的代表券商有齐鲁证券。
1.5运作模式比较
目前来看,第一种模式时间最长、也相对成熟,许多刚成立财富部门的中小型券商基本上都向这个模式靠,因为这种模式相对简单实用,而且由于成型时间较长,现成的可以借鉴的东西非常多,时间成本和投资风险都比较低,所以深受部份传统及保守的券商喜爱。
而第二种模式在“功利”性很强的证券行业正在发展状大,特别是在许多经纪业务为主、业绩压力较大的证券公司,这种模式可谓深得人心,据说部分前期采用第一种模式的证券公司,都有意朝这一方向发展。
而第三种模式主要在一些规模大、沉淀客户较多的证券公司实行,这些营业部由于前期坐高模式时累积了较大的客户群,但这些客户或者由于营业部服务不到位,或者由于套牢者众、或者由于前期佣金战原因费率较低,造成虽然客户资产虽大但营业部利润偏低,迫切需要让提升客户的交易频次或者佣金费率。
第四种模式是以研究所主导的投顾业务运营模式券商选用的,利用研究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带动营业部投顾的参与、培训、选拨、考评等,这种模式目前也有很多券商选用,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能利用现有人力来开展投顾业务。
在以上四种常见的模式中,应该说每一种都是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均有比较强的征对性,无所谓孰优孰劣。
 
 
 
2.    投顾团队建设模式
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资源情况,选择了某种业务运作模式,需要配置相应的投资顾问组织架构体系,尤其是投资顾问专业团队情况,目前行业中主流有三种团队建设模式:
2.1理财中心模式
总部成立专门的理财中心或者投资顾问部,负责服务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营以及对财富客户的服务或者指导营业部对财富客户进行服务,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可以参与一些产品的生产,但营业部更多的是负责服务产品的推广,这种模式适用于营业部投资顾问能力比较薄弱,或者公司想推出品牌的服务产品。
这种模式的组织结构如下图:

 

2.2营业部模式
每个营业部有独立的投资顾问团队,并有自己的服务产品或服务手段,投资顾问团队可能是从营销服务团队中选拔出来的,把营业部一些高端客户或签约客户给投资顾问做深度的投资服务。
总部有几个人作为各营业部投资顾问制度的制定者、管理者。
这种模式的组织结构如下图:




2.3 研究所模式
    利用研究所的研发资源,打造服务产品;也有利用研究所的人力资源,作为投资顾问的人选,为高端客户或签约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指导。
这种模式的另外一个形态是,总部有几个投资顾问,每个投资顾问负责几个营业部,产品依属于总部的投资顾问,组织结构如下图:

 

2.4 团队建设的难点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顾问模式对券商而言既是机会也是考验,要在短期内培养一批成熟的投资顾问却成为券商目前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困扰券商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首要问题在于投资顾问的构成。投顾人员来源主要有:
l         研究所中具有中短线操作喜好、注重技术分析的分析师;
l         营业部原有咨询岗的工作人员;
l         客户经理中具备潜力,希望自我提升的工作人员。
l         外部招聘,不断吸纳新的投资顾问。
不过,按照证券业协会的数据,目前拥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并不多,最多的是广发的693名,但也有不少合资券商和纯经纪牌照的券商,没有一人有咨询资格。即便经纪业务份额大的券商,平均每家营业部也不过有2-3名。这2-3名要服务覆盖上万名客户,即便按照“二八定律”服务20%的高端客户,每人也要对应近千名客户。
所以,如果要实质性推进投顾业务,券商的突道口就是人才缺失问题。
因此投顾团队建设,还是要用过内部选拨、培训和外部招聘等多种方式来充实投顾队伍。
在人才选拨上,除需要取得投资顾问资格外,更重要的是投资顾问能力的评测,通过一些竞赛活动或日常的功能能力表现,选拨出有良好投资意思、投资能力的人才。
比如:
1) 通过模拟炒股或者荐股比赛,选拨出收益率好、荐股比较准的人才;
2) 模拟组合与大盘基准比较,每月统计比较结果和排名情况;
3) 账户诊断,提交给评分人进行打分,进行分数排名(为了相对公平起见,采用匿名方式);
4) 报告(行业,公司等方面),提交给评分人打分,排名(为了相对公平起见,采用匿名方式)
5) 。。。。。。
 
 
3.    投顾与相关岗位的分工
投资顾问在展业过程,可能与营销经理(经纪人)、分析师有关系,这三类人员服务的分工不同:
3.1投资顾问与分析师角色定位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证券研究报告提供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证券价值分析意见或者证券投资建议,均是证券公司服务客户的重要手段。
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分析师
   


1、立场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
   
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
   
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3、服务对象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3.2证券投资顾问与营销经理角色定位
证券投资顾问与营销经理(证券经纪人)的区别:

 
   
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经纪人
   


1、身份关系
   
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营销经理是公司员工。
   


2、注册要求
   
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
   
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
   


3、服务内容
   
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应当转变身份,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通过所在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三、            系统设计要点
1.    总体架构
投资顾问需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产品推介、沟通交流是投资顾问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投顾业务支持系统应该包括三个系统的建设:
1.         给业务管理人员使用的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券商对投资顾问团队管理、投顾业务运作管理、投顾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包括投顾资质管理、产品生产管理、签约与收费管理、考核管理、风险控制等模块。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投顾等服务人员的执业支持、管理和营销服务;同时业务管理系统要满足监管要求,实现面向投顾工作的合规检查、留痕报备等要求。业务管理系统类似于经纪人管理系统,从业务支持、监管和业务合规性考虑得更多。
2.         给投资顾问使用的投顾工作平台:投顾跟经纪人最大不同是,投顾以咨询和服务为主要职责,因此日常工作中,需要有效的工具支持,这些工具包括:
1)投顾个性化产品的生产(枪)
2)具有可操作性投资建议的加工(子弹)
3)投资依据报告的支持(火药)
4)客户沟通的工具(通道)
3.         给客户使用的金融终端服务:面向客户细分的投资者终端和社区,是客户接收产品及服务的终端或工具。
 
这三个平台,作为面向三类使用者的应用,还可以与其他业务整合在一起,如投资顾问工作平台,还可以与即时通讯系统、资讯系统、培训系统等整合;业务管理平台可以把CRM系统中的客户分级分类、产品运营等功能整合;客户金融终端与即时通讯系统、行情交易系统等整合。
 
2.    业务管理端
该平台重点关注公司各级投顾业务管理员对投顾业务的管理与监控。
九大管理要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投资顾问工作职责,为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制度的条款,可以看出,该制度其实按照投资顾问的角色定位,包括了前面的客户服务适当性管理、佣金管理、服务工作管理等制度的要求,明确了证券公司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九大要素:业务推广、服务协议、服务方式、报酬支付、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客户管理、服务留痕、合规检查记录等。
这些条款落实到系统中,重点包括以下四大功能模块:
1)  对资源的整合:包括资讯、产品的整合,客户账户信息与分析的整合。
2)  对人员的管理与评估,重点是对投顾双资格的管理,投顾的双资格是指:协会颁发的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和公司内部发放的投资顾问上岗资格。投资顾问必须经过投资顾问平台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方予以转正,取得协会投资顾问资格的投资顾问,由研究所或理财中心授予公司投资顾问岗资格,并根据投资顾问平台考核结果评定投资顾问职级,正式充实投资顾问业务。
3)  业务流程运营管理:包括客户签约投顾业务流程、产品订单处理流程、收费/扣费流程,以及投顾参与产品生产的流程、媒体活动流程等。流程运营管理要能灵活定义流程节点,实现流程的流转和流程管控。
4)  投顾的绩效管理:投顾的绩效可能包括服务效果、产品生产能力、服务行为等方面的考核:
l         服务效果:这个跟营销考核类似,各券商为了激励投顾业务的推广,会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常用的服务效果指标如:签约客户数量、退签数量、增值佣金、增值收入、服务价值率、资产增值率、客户周转率等。
l         产品生产能力:工作量考核指标如:阅读研究报告的数量、在会议中提交观点的数量、制作工作底稿的数量等;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如:荐股收益率、模拟组合收益率、产品响应度、产品评价等。
l         服务行为:参加会议的情况、服务勤奋度、响应速度、客户投诉、合规性考核等。
5)  风险管理:投顾业务的风险管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式:
l         客户交易风险:包括代客理财的监管、客户亏损度监控。
l         服务行为监控:事前控制包括产品生产时的知识版权审核、客户服务过程中关键字过滤、投资建议中信息隔离墙控制等;时候控制包括投顾服务日志、信息发送记录、在线交流日志、媒体活动材料等抽查。
l         适当性风险:投顾推荐产品的错配提醒、投资建议推出后客户亏损较大提醒、客户产品定制错配提醒等,这里的错配是指产品的风险属性或产品特征与客户的风险属性或客户特征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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